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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一条 认定标准

  (一)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区外有关联企业,且与关联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其中,关联企业是指在法律上由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构成,原则上总部企业应为母公司。

  (二)新招引总部企业是指从龙湾区(高新区)外招引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年度入库税收(不含免抵额调库数、海关税收,下同)不低于100万元。

  (三)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是指在龙湾区(高新区)企业形成总部经济,上一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形成总部经济是指总部企业在区外新设、并购企业1家以上,与区外关联企业合并报表,且区外关联企业的新增税收要汇总纳入总部企业缴纳。

  (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浙江省百强企业等在我区新设立区域总部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项目。

  (五)不鼓励招引废旧回收型总部企业。

  (六)区委、区政府重点引进或培育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为总部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政策。

  第二条 落户奖励

  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在龙湾区(高新区)新购、自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转租部分,下同)的,年度入库税收超过5000元/平方米的,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度的20%,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为外资企业的,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度的25%,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奖励给企业副总及以上人员,由企业自行分配。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给予区级综合贡献度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并且入库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的年度才可享受。

  (二)经认定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五年内,以上一年入库税收为基数(不低于200万元),当年与上一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区级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且区外关联企业回归区级综合贡献度增长10%以上的年份才可享受。区外关联企业当年回归区级综合贡献度增长未超过10%的,当年不得申请经营贡献奖励,下一年度在补足上一年的不足部分后,方可申请下一年经营贡献奖励。

  第四条 办公用房奖励

  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在龙湾区(高新区)新购、自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不含税金)给予奖励:年度入库税收在2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的,给予50%租金奖励;年度入库税收超过5000元/平方米(含)的,给予100%租金奖励;以上奖励期限为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中介奖励

  (一)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度的10%,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为外资企业的,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度的12%,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对成功引进“152”项目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特别重大总部企业的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工作实绩予以充分肯定,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提升能级奖励

  (一)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二)经认定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并购重组奖励

  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主板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区,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第八条 活动奖励

  总部企业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经认定,给予举办费用30%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退出机制

  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失信黑名单,取消其在我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入驻企业,一经发现,企业及法人代表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追回全部政策扶持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承诺10年不迁出龙湾区(高新区),并签订企业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提前迁出的退回已享受奖励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成立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的政策和规划,开展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简称区总部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三个一”推进机制。成立一个服务专班,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全力做好前期审批、企业注册、政策兑现等工作;选派一名项目经理,由一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项目经理,提供从签约至投产全程代办服务;开通一条绿色通道,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协同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开辟总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确保落实到位。

  (三)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总部签约项目全部纳入区招商信息平台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进、销号管理制度;总部企业引进(培育)纳入考核体系,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考评”机制;认真贯彻重大产业项目“六个一律”实施意见,加大招商引税力度,确保总部经济工作顺利推进。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名单为审核节点。原则上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零或负数的非新兴产业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律师事务所不适用本政策,执行《关于扶持龙湾区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9〕4号文件。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新招引总部企业年度入库税收,其中“年度”是指企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经认定总部企业,每年由行业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并负责兑现奖励。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不包括中介奖励。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世界企业500强是指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是指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是指入选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向社会公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5.总部企业认定流程。总部企业的认定原则上随时受理,每季度认定1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填写《龙湾区(高新区)总部经济项目认定申请表》并向区总部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年度或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区外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经济业务往来证明、章程等相关证明文件,区总部办根据申请企业行业类别发至行业主管部门,经认定后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

  6.中介机构、中介人推荐新招引总部企业需填写《龙湾区(高新区)总部经济中介奖励备案登记表》,单个项目只认定1个中介机构、中介人(项目投资方不列入该范围内)。

  7.总部企业申请活动奖励需填写《龙湾区(高新区)总部企业活动经费申请表》。

  8.本政策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龙湾区(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温龙委发〔2019〕37号)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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