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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全市对外开放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助力温州高新区跨越发展、进位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

  (一)加大外资招商力度。对单个外商投资项目,按年度外资到资额(以外资统计为准)分档给予奖励:对当年实到外资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20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

  (二)突出招引重大项目。

  1.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项目,或总投资超过2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含市级奖励)。

  2.对新落户的外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三)支持外资项目用地。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四)实施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符合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可启动“一事一议”程序,给予更加优惠待遇。

  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购

  (五)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中方当年实际汇出资金(含实物出资)达到3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800万美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一带一路”国家或以并购方式投资境外项目的,每个项目奖励上浮10%。

  三、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六)加大外贸市场开拓。

  1.对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境内外自办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参展人员费用包干补助,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地区的,每家企业每次给予0.8万元补助;亚洲地区以外的,每家企业每次给予1.5万元补助。

  2.由区商务部门委托商协会组织企业赴境外抱团参展,参加企业超过6家以上(含)的,给予商协会3万元经费补助;由区商务部门委托商协会组织赴境外商务活动,团组单位超过6家以上(含)的,给予商协会5万元经费补助。经区商务部门确认,在国际性展会上宣传龙湾形象或区域产业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企业人员参加区商务部门组织的采购对接会、贸易洽谈会、展(博)览会等活动,给予个人差旅费包干补助,市外省内每人每次给予1000元补助,省外每人每次给予2000元补助,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七)提升外贸竞争优势。

  1.对企业新获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费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相关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新获国际专利的专利申请费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加大商务运行监测力度。对获得省商务厅年度考核优秀的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合格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

  (八)培育外贸集聚园区。加大出口主体培育力度,打造国际贸易园区(楼宇),实现集中办公、资源共享,配套建设数字化展厅、产品展示厅、研发设计中心、众创空间等公共设施。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对入驻企业房租补助等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除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付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不包括突出招引重大项目中对新落户的外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奖补。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世界企业500强是指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是指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是指入选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向社会公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按贷款合同参照定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除明确按实际发生利率计除外。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网联汽车、新材料等。“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级。“以上”均包含本数。“独角兽企业”指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当年或上年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高成长型创业企业。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

  5.本政策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执行。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委发〔2019〕7号)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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