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温州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产业平台项目支持力度
1.推进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新引进或培育新增1家符合集聚示范区产业定位的限上商贸业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
2.加快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对新入驻龙湾城市中心区、浙南科技城、文昌创客小镇和时尚商圈等政府主导的重大服务业集聚平台运营满一年,且符合集聚平台产业定位的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给予企业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入驻的开发运营企业,组织开展对所在集聚平台发展、形象提升具有重大作用的宣传、招商、文化等活动的,给予企业30%的活动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引进力度。对引进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分别给予企业前三年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100%的奖励,后两年50%的奖励。对区内迁入龙湾城市中心区、浙南科技城、文昌创客小镇和时尚商圈等政府主导的重大服务业集聚平台的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度区级综合贡献度为基数,企业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同比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增量,给予前三年100%的奖励,后两年50%的奖励。
二、加快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
4.加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评为国家、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5.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对当年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批发企业、限上零售企业、限上住餐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上限的个体工商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可持续发展。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以上,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非统一结算市场(商场),其入驻的限上商贸企业年总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与上年同比每增加1亿元,给予运营方2万元奖励,累计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10家、20家以上且统计数据上报质量较好的分别给予运营方2万元、5万元奖励。
7.引导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被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支持企业产销分离。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在区内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商贸业企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或商贸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分别按其区级综合贡献度的100%、80%、50%的标准确定。
9.加大服务业外包企业奖励。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4:4:2的比例分三年兑现,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
三、鼓励物流业提升发展
10.支持重大现代物流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市级以上的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参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含)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支持物流设施装备提升。对物流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且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给予10%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注册在区内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鼓励现代商贸业发展
14.鼓励电商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开展数字生活新服务工作,对开展“网上超市”“网上菜场”“网上餐厅”服务的平台企业,每500万元B2C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B2B网络营业额,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网上家政”服务的平台企业,根据网络营业额每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网上市场”服务的平台企业,根据B2B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亿元给予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运营推广补助5万元,该政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国家、省级商务部门示范奖励的网络经济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15.推进电子商务民生服务。对年度新增的电子商务村,列入浙江省商务厅(或阿里研究院公布)电子商务村(淘宝村)名录的行政村(社区),给予电商村建设主体或行政村(社区)一次性5万元补助。
16.鼓励商贸新业态发展。新认定为社区邻里中心(街区)的,奖励营运单位50万元。对购物中心、零售卖场、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经认定单店商业用房租赁面积超5000平方米,首次开业后正常经营且列入统计直报平台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方20万元,营业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金额相应提高10万元,最高限额50万元;自建的在租赁补助基础上,上浮5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17.引导传统商贸业在继承中创新。支持培育具产业特色、经营特色、文化特色的多业态商业街区,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区级特色(著名)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现代商贸特色镇(街道)和现代商贸示范村的街道、行政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8.鼓励开展商贸促销活动。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餐企业开展经认定的各类商贸活动,给予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申请促销补助累计不超过2次,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推进市场规范化建设。首次被评为省五、四、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被评为全省重点市场和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的市场,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按其当年区级综合贡献度的90%给予补助;对其新建的经验收合格的回收网点按建设规模和实际投资额50%给予奖励,每个网点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其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船)的,按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每辆(艘)最高不超过2万元。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1.鼓励直播机构发展。支持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对设立面积在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且纳税销售在500万元以上的直播基地、MCN机构,给予10元/平方米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补助。直播(MCN)机构培育企业开展直播带货的,培育年直播纳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每20家,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鼓励企业开展直播销售。企业通过淘宝、京东、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采买品牌广告、效果广告、电商推广等平台流量开展电商业务的,按企业采买平台流量费用达 10 万元、20 万元、50万元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5 万元的补助。企业委托区内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直播服务费用给予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委托区内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直播服务费用分别给予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促进科技服务业提质增效
23.助推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在龙湾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有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获得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
六、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24.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以及增加地方综合贡献度等情况。
七、培育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25.扶持壮大文化企业。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点骨干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于2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26.引导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区级综合贡献度超过1亿元的文化创意产业园运营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申请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为底数,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大荣誉称号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27.支持文化企业对外交流合作。鼓励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社会团体参加境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境内、境外分别按每个标准摊位补助1万元、3万元(同一博览会每家最多补助三个摊位,已享受国家、省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企业展位或展品获博览会最高奖项的每个奖项奖励1万元。支持文化企业举办对提升我区文化影响力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时尚产业品牌展会、文化活动,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意设计大赛,对获得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区内小微文化企业对区级综合贡献度首次突破2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突破5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突破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2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分2年兑现,每年50%,企业达到更高档次奖励标准的,实施差额补助。
八、加大旅游业支持力度
28.鼓励新型旅游产品创建。根据国家、省、市旅游部门下达的旅游创建产品名目(比如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基地等)进行创建,并经上级旅游部门或授权的评审小组(委员会)验收合格发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积极培育主题特色民宿,新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利用闲置房屋、老房子改建或促进当地人就业及农产品销售的民宿予以优先考虑等级评定。
29.鼓励旅行社行业壮大发展。区内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等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落户我区的五星级(年度开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四星级(年度开票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品质等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合同约定获评后继续在龙湾营业满5年,否则奖金予以收回)
30.鼓励引进景区营运、演艺等文旅专业机构。对于落户区内专营旅游管理、营运、演艺、传播等一定品牌的专业机构,全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元营业额,增加5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1.促进景区品牌提升。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300万元和10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2.促进旅游饭店发展。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国家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3.促进旅游商品发展。对挖掘、改良传统工艺,能实现规模化生产,且就业率高、带动性强的特色旅游商品(指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生产企业,经认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开发本地区名特优土特产品,有注册商标并获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开发具有龙湾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参加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由省(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中华名小吃称号的旅游食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大力扶持发展体育产业
34.鼓励举办体育项目。社会力量投资,经体育部门审定,举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体育部门冠名赛事的,根据赛事级别及难易程度和总费用,予以实际总费用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5.提升体育产业品牌。新认定的市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承担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年度考核前六的3A级体育社会组织,奖励2万元。
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
36.鼓励社会养老机构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创办营利性养老企业或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院),自项目营利之日起按区级综合贡献度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奖励。
十一、鼓励其他特色服务业发展
37.加快推进楼宇经济发展。经商务部门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其年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房地产和金融业企业除外),大楼入驻率达到70%以上,且税收属地率达90%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8.鼓励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化特色化发展。新入驻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特色重点商务楼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统计事务所、咨询企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保险业、建筑设计、工程监理、人才中介、知识产权代理、科技信息、产权交易、测绘、环评、培训服务、内外贸易、电子商务、新零售、会展旅游等服务业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其区级综合贡献度50%的奖励,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其区级综合贡献度80%的奖励。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零或负数的非新兴产业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律师事务所不适用本政策,执行《关于扶持龙湾区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9〕4号)文件。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不包括促进企业上规上限、鼓励直播机构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直播销售等条款的奖补。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涉及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数据(除电商外)以统计部门确认为准,电商政策销售额、交易额以及直播销售额以电商平台系统数据为准。“区级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LPR”和贷款贴息指贷款合同参照定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除明确按实际发生利率、基准利率计除外。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网联汽车、新材料等。“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级。“以上”均包含本数。文创企业为《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浙统〔2018〕36号)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相对应领域。股权投资企业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投资企业(含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机构。且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2)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3000万元。(3)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5.本政策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投资促进服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龙委发〔2019〕39号)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