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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双创特色载体抗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关于支持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双创特色载体抗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双创特色载体抗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 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文件精神,支持区内双创特色载体顺利渡过疫情,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资金均从温州高新区“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拨付,该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区,专项用于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的市级及以上的双创特色载体,主要类型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扶持资金一律拨付至特色载体管理运营主体。

  第四条 根据疫情对载体的主要影响,本措施主要支持范围包括特色载体租金减免补助、项目招引奖励、保费补助、“一事一议”奖励四个方面。主要支持标准为:

  (一)特色载体租金减免补助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特色载体,按温政发〔2020〕3号文件执行。

  2.对租用其他性质经营用房类的特色载体,业主未减免特色载体租金的,按特色载体减免入驻企业(项目)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实际租金总额的50%补助,每家载体最高补助50万元。

  3.对自持自营类特色载体为入驻企业(项目)减免房租的,按特色载体减免入驻企业(项目)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实际租金总额的50%补助,每家载体最高补助50万元。

  (二)特色载体项目招引奖励

  4.对在疫情期间特色载体积极招引入驻企业(项目),给予落地企业(项目)三个月租金的50%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以企业法人工商注册为准,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

  5.对在疫情期间特色载体积极招引入驻企业(项目),给予特色载体运营主体每招引入驻一家企业(项目)2万元的招引奖励。(以企业法人工商注册为准,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特色载体疫情保费补助

  6.对在疫情期间特色载体及特色载体内的入驻企业(项目)购买疫情综合保险产品的保费支出,给予保费总额的50%补助,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本措施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

  (四)特色载体“一事一议”补助

  7.对全区双创升级确有突出贡献,且在疫情期间受损严重的特色载体,经特色载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相关会议另行研究决定后,给予特殊扶持。

  第三章 支持流程

  第五条 资金申请流程及审批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特色载体请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http://reward.wenzhou.gov.cn/app)选择“龙湾区”的业务办理,点击“抗疫惠企”,在线提交所需材料和证明资料,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二)评审。区科技局和科技城创业服务中心根据本措施要求组织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拟定资金支持意见。

  (三)公示。对评审通过并拟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特色载体进行公示。

  (四)审批。公示完毕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拨付。区财政局依照相关制度和公示结果拨付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主导建设的特色载体并运营管理的,不享受本措施政策。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主导建设的特色载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可享受本办法“招引项目落地奖励”和“疫情保费补助”政策。

  第七条 各特色载体应严格履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要求,联合入驻企业(项目)共同配合做好相关防控工作,载体内部及入驻企业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确诊人员的,取消本措施全部政策申请资格。

  第八条 本措施由温州高新区管委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上一条: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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