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关于公开征集2017年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7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龙湾区(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温龙政发〔2017〕45号)要求,现公开征集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机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机构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的规定进行备案。

  (二)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后5年内实缴出资额达到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原则上优先投资于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业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符合要求的创新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创新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七)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须在龙湾区内。

  (八)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合作要求

  (一)合作设立的基金必须注册在龙湾区(高新区)。

  (二)合作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6000万元人民币,创投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退出清算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创投基金参股基金须按创投基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等要求规范运行。

  (四)创投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必须遵循创投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

  (五)创投基金参股的基金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三、申请材料

  申请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合作设立 XXX 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1.申请机构简介;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盖章)、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盖章);

  3.申请机构章程。

  (三)申请机构相关内部制度及业务文件

  1.股权投资流程及投资决策。

  2.投委会议事规则。

  3.内部管理制度。

  (1)投资风险控制制度;

  (2)投后管理办法;

  (3)管理团队约束和激励机制;

  (四)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在职证明(可提供社保记录佐证)、履历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管理团队承诺书(高管职业道德承诺书,附件2),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证明

  (六)申请机构投资绩效材料

  历史投资业绩简介,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七)合作基金设立方案

  1.拟设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基本情况;

  2.拟设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3.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募集计划;

  4.拟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等;

  5.创投基金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6.其他资料。

  (八)申请机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3)

  创投基金合作机构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首批申报机构请于11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龙湾区金融办(龙湾区人防大楼三楼306室),联 系 人:杨国荣,同时上报电子版。

上一条:关于加快推动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新十条”办法
下一条: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