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认定与管理,加强我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中心,指企业内设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展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创意设计和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为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主要任务:
(一) 参与制定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主要从事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
(二) 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当前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提供服务,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关键技术。
(三) 与开展技术合作、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合作交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内外同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和应用实施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四) 开展人才引进培养及对外交流活动,为企业、行业培养和造就新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一)企业在我区依法登记一年以上,独立核算、依法经营,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源综合优势;
(二)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重视研发中心投入工作。企业研发中心经费来源有保障,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额的3%以上(或企业年直接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或企业研发中心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多于5人),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
(四)企业拥有一定面积、相对固定、独立的研发场所和必需的研发仪器设备;
(五)企业研发中心内部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必须完成组建前制订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所规定的任务。
第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提交《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总结》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 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采用差额随机选取的办法,从温州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三)专家综合评价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予以推荐,综合评价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不予推荐。评审评分根据各位评审专家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值确定。(具体评分表附后)
(四)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认定的研发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发文确定。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奖励政策与相关措施:
(一)经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授予“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企业研发中心”称号并挂牌,并给予一次性的科技资金补助;
(二) 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可被推荐申报上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三) 对拥有区级及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其申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区科技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推荐。
第六条 企业研发中心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企业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鼓励吸引高校、研究院所共建研发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原隶属关系不变,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企业研发中心组建所获得的补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可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原材料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
第七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管理:
(一)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二)企业研发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三)区科技局对企业研发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额比例及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没有达到认定标准的、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研发中心名不符实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整改未达标或整改无效果的取消其“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企业研发中心”称号。被取消“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企业研发中心”称号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担本区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被推荐申报上一级研发中心及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四)企业研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名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区科技局备案;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局审核,必要时由区科技局重新组织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温州市龙湾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